聚餐酒后坠楼致残,共同饮酒者是否需要担责?
好友相聚,小酌几杯
是人之常情
但过量饮酒却可能引发悲剧
那么问题来了
一起喝酒出了事故
需要承担责任吗
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起案例
聚餐饮酒后,胡某将同伴独自安置于自家卧室中,却不料同伴半夜坠楼致一级伤残,那他该担责吗?日前,乐清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共同饮酒后发生损害而引发的纠纷案件。
2019年9月,胡某收到好友陈某聚餐饮酒的邀约。当晚,两人各饮4两40度白酒和一瓶多啤酒。结束后,因为两人是十几年的好朋友,胡某将酒后的陈某安置于自家三楼卧室的床上,后同他人外出吃宵夜。结果陈某半夜自胡某卧室窗户坠落,原因不明。
经鉴定,陈某伤情及后遗症伤残等级为一级,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;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。
陈某认为
胡某未尽到照顾、看护义务,应当对其的伤残承担责任,遂将胡某诉至法院,索赔医疗费、伤残赔偿金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合计182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
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应承担责任,应结合饮酒的起因、经过、酒后处置等行为来判断共饮者有无过错行为及过错程度。
在起因及发展过程中,原告陈某为发起者,饮酒过程中为主动饮酒,胡某无劝酒行为,并不存在过错;在酒后的处置过程中,陈某和胡某共同饮酒后,均未有呕吐、意识不清、无法自主等重度醉酒的明显表现,胡某经与陈某及家人协商将陈某安置于自己家中休息,已尽到酒后安全注意义务及酒后妥善处置义务。
综上,被告胡某虽共同饮酒,但已尽酒后控制或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,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最终,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。
亲朋好友聚会,小酌几杯也是人之常情,但放肆畅饮,却是福祸难料。一旦发生意外,共同饮酒人间对酒后损害结果的责任承担,适用过错责任原则。
本案争议焦点在于,胡某已将陈某安置休息,能否要求胡某全程陪护陈某?本案中,陈某饮酒量与平时相当,无重度醉酒表现,回到胡某家中后又快速入睡,在此情况下,要求胡某一直陪护在身边或预见到陈某可能存在坠楼风险,明显超出常人认知范围,应认定胡某对陈某损害结果的产生无过错。
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请,不仅向公众传递出了“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”的信号,也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。
那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担责呢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165条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直白地讲,共同饮酒者在以下情形下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:
█ 强行劝酒
█ 逼迫饮酒(灌酒)
█ 许诺条件饮酒(赌酒)
█ 惩罚饮酒(罚酒)
通常认为,若因前一个不当行为而导致他人陷入危险状态,此时不当行为人(共同饮酒者)就需要承担起法律意义上的作为义务,即救助义务。这种情况下,违反救助义务,即不作为或不适当的救助。
█ 不作为的表现主要有:共同饮酒,导致共饮者醉酒,其他共饮者不管不顾,扬长而去,致醉酒者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。
█ 不适当的救助可能表现为:发现有人醉酒,其他共同饮酒者采取的措施不适当或者方法不对,反而导致了醉酒者窒息死亡。
那我们可以做什么呢?
█ 共饮开始前了解身体状况、驾车与否?在了解到有不适合饮酒的状况时,提醒或者制止饮酒。
█ 发现有人已经过度饮酒时,提醒或者制止继续饮酒。
█ 共同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和结束后,要对其他同饮者进行通知、看护、照顾、护送等妥善处置。
需注意,上述义务并非严苛标准,而是从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角度来看。只要共饮者做到了相应的照护、注意措施,就不会被认定为过错,自然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素材来源:民一庭、上海普陀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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